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2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651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14742.3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82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太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小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