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749号
申请人郑州世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门村金印阳光城8号1单元1003室。
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8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16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16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