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4000号
原告:郑州世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门村金印阳光城8号1单元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90437221。
法定代表人:李亚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圆圆,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53252H。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
原告郑州世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世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世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世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4.00元,保全费1696.00元,由郑州世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