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919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月19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住长垣市。
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新蒲广场17-19楼。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53252H。
原告***诉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