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美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12附1号4号楼1层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蔡予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州美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祥公司”)、原审第三人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平,美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时彬,新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