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3800号
原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庭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平,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