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玲,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爱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实习律师。
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才,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与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