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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朋愽、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4244号 原告:侯朋愽,男,199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 被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对,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53252H。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朋愽与被告***、新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侯朋愽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朋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侯朋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侯朋愽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