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2民初512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新鑫建筑工程公司推荐人员。
被告: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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