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0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
法定代表人**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三全路交叉口西北角荣盛花园大门南侧杓袁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村委会村委委员。
原告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4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村民委员会存款87818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