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8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军、吴宣,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黄河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