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4074号
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和平街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02598。
法定代表人:魏乐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坤,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8385035F。
法定代表人:谢治国。
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