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魏乐红。

被告:富顺县宝庆乡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宝庆乡大坳社区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院长。

原告***与被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宝庆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