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魏乐红。
被告:富顺县宝庆乡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宝庆乡大坳社区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院长。
原告***与被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顺县宝庆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