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455号
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魏乐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林,富顺县富世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顺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