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8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平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02598。
法定代法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文庙正街。
被执行人:四川绿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77563369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绿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028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支付工程款120.255万元及利息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四川绿洁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291860元、以及2021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60000元,共计1351860元,此款被执行人四川绿洁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251860元定于2023年5月20日之前付清,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计付利息。申请执行人***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绿洁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强制执行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自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