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郑东)商务外环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启武。
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亮。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9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736.02元及利息,截止本案终本结案前,本案件未实现债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被执行人在中原银行尾号8701账户有余额62025元,但是账户已经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其余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经三次查询均无进账。
2.公安部车辆反馈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3.证券公司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4.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传唤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应询,2021年4月6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应询,并向法院提交资产清单,表示公司现在濒临破产,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有相应物品可用于以物抵债,经与申请执行人多次协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五、2021年8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盈泰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