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780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47306,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7号30层30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启武,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郸城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7CAQB9P,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科技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0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英,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郸城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69596.11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等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郸城县博群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账号为16×××01银行账户的存款1769596.1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