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56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7号30层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47306。法定代表人:郭启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杨营镇玉神路与竹园路交叉口东南角东青颐和府3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5PF5E2F。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豫1324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涅阳区支行账户(账号:16×××49)的余额1178840元。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涅阳区支行账户(账号:16×××49)的余额11788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国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克娟
书 记 员 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