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今典绿谷国际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7号30层30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今典绿谷国际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31号出口加工区联办楼6楼609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今典绿谷国际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178.2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