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财保8号 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 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2日向我院提交了委托保全函,并提供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49,855.1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房产、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汽车、对第三方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