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1131号
原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7号30层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5473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商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归德路南段应天公园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F3TB3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商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