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360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邢军杰,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红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锦萍,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轶明,河南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6日,西安百圣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圣绿公司)以上街雅园项目建设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百圣绿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5月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及其股东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的权利至今未得以实现。2019年2月,原告得知上街雅园项目系百圣绿公司与被告联营共建项目,故被告应基于合伙联营关系与百圣绿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对(2017)豫0106民初1117号判决书判决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与百圣绿公司联营合作上街雅园项目,如原告向百圣绿公司的借款确实用于该项目,被告愿意通过合法途径,全力配合、妥善解决该借款问题;原告与百圣绿公司的借款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再次诉讼可能导致一笔债权经过两次审理、两次判决;原告仅提交了生效判决,不能仅凭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就本案所涉借款将百圣绿公司及其股东包道安、陈幼丽、罗英诉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百圣绿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道安及陈幼丽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百圣绿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已进行了实体处理,原告本次诉讼系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