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2459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郑州市纳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铭功路东、太康路北A栋1单元28层2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924383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郑州国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前置程序,仲裁请求范围应与诉讼请求范围保持一致。因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未载明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及补偿金6743元的内容,原告该项主张未经仲裁程序,属诉讼请求超出仲裁事项范围,违反仲裁前置规定。故原告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原告可待仲裁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