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950号
原告: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明。
被告:郑州市纳尔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晓爽。
被告: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喜阳。
原告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纳尔特实业有限公司、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立邦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师青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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