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9519号 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郑州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丁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郑州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月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