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9519号
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
第三人:郑州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丁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郑州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月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