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6民初292号 原告:***,男,195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益***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洛阳市吉利区大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36588G。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吉利区洛阳石化总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468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石化分公司)、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三隆公司赔偿原告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211230.13元,其中五个月退休金19266.65元,医保1163.48元,律师费30000元,寻找档案花费20000元,退休前协议解除人员补助134400元,退休后协议解除人员补助6400元,共计211230.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5年下乡至洛阳市××公社××大队,1978年招工到洛阳市政工程处工作,1985年原告调动到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工作。2005年,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进行改制分离时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参加了被告三隆公司的企业改制,原告人事档案应自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转入被告三隆公司。原告在2019年办理退休时发现本人人事档案在二被告交接档案时丢失,致使原告无法正确享受应得退休社保待遇,后洛阳石化分公司、三隆公司积极主动帮助原告在社保中心确认原告工作时间,并调整增加了原告的退休待遇。2020年5月15日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领导在电话上承诺负担因档案丢失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辩称:1、档案丢失并不影响原告办理退休,原告最迟2019年5月份即可办理退休,原告自己应对延迟到8月份退休所造成的损失负责;2、原告所称的医保返还数额计算错误,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共计10个月的医疗个人账户返还部分差额共计为798.5元;3、被告的承诺是对原告因档案丢失而造成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补偿,而律师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4、协议解除人员的补助,是与被告签订协解协议的人员享有的,而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协解协议,不享有补助;5、原告所称寻找档案花费20000元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被告三隆公司辩称:档案丢失并不影响办理退休,社保部门认定其出生年月后,从其开始领取退休金的当月补发退休金差额,若原告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则应有的待遇不会减少,故原告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少领退休金;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相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1975年9月下乡至洛阳市××公社××大队,1986年10月调到洛阳石化总厂(洛阳石化分公司前称)工作。后洛阳石化总厂实行改制,将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总厂剥离,使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原告参与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改制并与洛阳石化总厂解除劳动关系,参与改制后,原告未在三隆公司上班,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原告缴纳。2006年7月7日,三隆公司收到洛阳石化分公司移交的《改制移交干部档案名册》中的人员档案95份,原告档案位于其中。2019年4月,原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档案丢失,因此未及时办理退休,2019年8月,原告办理退休,自9月份领取退休金1572.02元,因档案丢失无法正确确认工作时间,故原告无法享有应有退休待遇。2020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关部门调整了原告退休待遇。2020年7月,原告按照新标准每月领取退休金3853.33元,并补发了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的退休待遇差额39013.3元,尚有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的医疗个人账户部分没有发放。 以上事实有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总厂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证明、改制移交干部档案名册、银行转账记录、证据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答辩状、职工退休审核表、录音光盘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职工的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办理退休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对此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洛阳石化分公司提供的《改制移交干部档案名册》显示被告三隆公司接受了原告档案,被告三隆公司应对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因档案丢失未能于2019年4月及时办理退休,被告对此具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因延迟5个月(2019年4月——2019年8月)退休所产生的退休金损失19266.65元(3853.33元×5月)予以支持;原告对医疗个人账户返还部分未提供社保部门证明以及计算方法,故医疗个人账户返还部分费用以被告计算认可的798.5元{(3853.33-1572.02)×3.5%×10}为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应享有协解人员待遇及支出了寻找档案所需的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上述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退休金19266.65元、医疗个人账户返还费798.5元,共计20065.1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洛阳三隆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