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上海街638号旺角海景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卢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能(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区庄士敦路181号大有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鲤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能(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应配合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洛阳**宜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变更至2017年12月20日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即将洛阳**宜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70%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股权)。因中能(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2日、6月4日、9月30日,先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1年7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民初457号案件,诉讼保全了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洛阳**宜电有限公司占比23.10%、人民币56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
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称因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民初457号案件,诉讼保全了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洛阳**宜电有限公司占比23.10%、人民币5600万元的股权,导致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暂无法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冻结的股权解封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四、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委托代理律师的方式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洛阳**宜电有限公司占比23.10%、人民币5600万元的股权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生效法律文书暂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昉皓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思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