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3财保320号
申请人: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法定代表人:公振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远嘉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格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东远嘉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格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茌平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