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无锡蠡园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1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威,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13楼。
负责人:郑永平,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荃,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蠡园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杨寅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迪诺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B幢10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黄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飞,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无锡应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研究院),原审被告无锡蠡园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园设计公司)、无锡迪诺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曼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交三航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中交三航公司无需就清华研究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亦无需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清华研究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迪诺曼公司进行闭水试验时,并未告知中交三航公司,中交三航公司也未参与闭水试验。造成此次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是无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迪诺曼公司违反国家住建部的相关规定,违规采用闭水试验,从而导致排水倒灌,与空调冷凝水管是否接入消防末端排水管无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中交三航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中交三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上诉人清华研究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中交三航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蠡园设计公司述称:中交三航公司交付的工程存在漏水问题,到去年下半年还未解决,一直在维修。正是因为漏水问题,所以才要求中交三航公司进行闭水实验,查明漏水点,让迪诺曼公司配合进行。中交三航公司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根据设计图纸以及国家建设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明水管都要有空气隔断,但中交三航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来进行施工,从而导致倒灌,产生损失。
原审被告迪诺曼公司述称:闭水试验是由中交三航公司主导实施,迪诺曼公司仅是在中交三航公司进行闭水试验时予以配合。中交三航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是导致财产损害的根本原因,财产损失均是由于水流通过空调冷凝水管从中央空调涌出。闭水试验后排水只是诱发因素,如果中交三航公司按照图纸施工,不存在水流从一楼和二楼中央空调涌出的可能。
清华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交三航公司、蠡园设计公司、迪诺曼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30096元;诉讼费由中交三航公司、蠡园设计公司、迪诺曼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蠡园设计公司将其公司的A3楼交付给清华研究院使用管理,该大楼由蠡园设计公司的关联公司集成电路产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管理中心)进行管理,由迪诺曼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0月更换为无锡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A3楼由中交三航公司施工建设,于2014年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6月20日移交给蠡园设计公司。该大楼屋面和外墙(包含玻璃幕墙)防水保修期为五年。
关于A3楼渗水质量问题以及2017年11月9日闭水试验过程,蠡园设计公司表示自2015年就多次向中交三航公司提出A3楼渗水质量问题,在本案漏水事故发生后要求中交三航公司对空调冷凝水管接入问题进行整改并赔偿清华研究院的损失;A3楼设计单位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研设计院)出具说明,表示在设计图中明确空调冷凝水集中排放至地漏上方或水池上方,对于上述事实蠡园设计中心提供关于漏水事宜函、工程维修通知单、关于协调空调冷凝水管接入和屋面漏水质保维修相关问题、竣工图纸和现场照片、关于A3楼集中空调冷凝水排放的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中交三航公司称其公司是按图施工,没有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到消防管道,闭水试验是迪诺曼公司做的,其公司没有参与,迪诺曼公司在做闭水试验时电话通知了其公司的胡志刚,胡志刚就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是否有渗水,在查看时听到迪诺曼公司让员工赶紧排水,排水时就发生了倒灌,闭水试验只要放水深度2-3厘米就可以了,而迪诺曼公司放水深度达30-40厘米,超过了设计的排水量,从而产生水压过高、水量过大,因此案涉事故是由于迪诺曼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的。迪诺曼公司称是因该大楼外墙有渗水质量问题,中交三航公司的胡志刚让在楼顶放水做闭水试验检查外墙渗水质量问题,当时放水深度约30厘米,因发现顶部四个角和部分楼顶面板出现渗水现象,随即排水,但由于排水高度及压力均较高,并且空调冷凝水管被接到了消防管道,从而导致水流从消防末端排水立管倒灌进入了冷凝水管,造成A3楼一、二楼房屋天花板内大面积严重漏水;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及时进行了抢修,抢修时统计受损财产有二楼笔记本和台式电脑各一台、一楼展厅地板泡水和吊顶浸水损毁、一二楼部分实验设备未通电,具体损失不详,计划下周通电测试;迪诺曼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中交三航公司提交工程维修通知单,要求中交三航公司对A3楼漏水问题进行质保维修,胡志刚于2017年11月16日签收该通知单;迪诺曼谷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中交三航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内容为:闭水试验时采取紧急排水,因中央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管接在雨水排水管网中,造成部分排水从空调接水盘中泛出流进一、二楼吊顶内,截止今日造成一楼展厅地板泡水变形、一楼1台示波器损毁、一二楼2台监控球机损坏、二楼笔记本和台式电脑各1台不能启动、二楼实验设备5台不能启动、吊顶部分开裂污染,要求中交三航公司对受损设备和装修进行维修或更换,对未按图施工工程进行整改达到设计要求。
在清华研究院提供的设施设备损坏确认单中记载,事故情况说明:2017年11月9日下午15:30左右,清华研究院一、二楼多处出现漏水,由于事发突然、漏水量很大且正值上班时间,研究中心和办公设备正在运行,来不及切断电源和搬离,造成部分设施设备不同程度的损坏;设施设备损坏清单:生物育种中心有1.3台高通量叠加式恒温摇床HTS-W50无法使用、2.DHP-9272恒温培养箱1台无法使用、3.宏基473262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使用、4.C340联想电脑1台无法使用,智能微系统集成技术研究中心有5.TektroinxDP07254C泰克示波器1台无法使用,展厅及公共区域有6.展厅拼接屏1台核心器件损坏、7.展厅吊顶、8.展厅木地板、9.一二楼局部区域吊顶、10.一二楼喷淋烟感等消防设施、11.一楼东门模拟700线海康威视监控球机1台完全损坏;签字确认的有:受损方清华研究院,物业迪诺曼公司,园区产业管理中心,监理方无锡华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建方无锡城开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中交三航公司处注明总包胡志刚全过程参与但不肯签字,上述签字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清华研究院称确认单是本案漏水事故发生后,各方一起在现场核实确认设施设备的损坏情况,后经维修确定损失金额为230096元,有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证明,3张发票为:2019年12月19日的发票内容为维修1台DP07254C示波器泰克,价税合计79100元,对应的是损坏确认单中第5项;2019年9月24日的2张发票内容均为建筑修缮服务,价税合计50996元、100000元,对应的是损坏确认单中第7、8项;清华研究院维修延后的原因是本案漏水事故发生后,一直向涉事各方要求赔偿,但迟迟未能得到回应,无奈其才自行维修,所以维修和开票时间就延后了。
2018年1月12日,产业管理中心与清华研究院签订的备忘录载明,鉴于:1.2017年11月9日工程原施工方、物业公司在A3楼楼顶进行闭水试验,导致清华研究院一、二楼发生漏水事故,致使清华研究院部分设施及设备损坏;2.2017年12月22日,产业管理中心与清华研究院以及施工方、代建方、监理方、物业方共同对清华研究院设备及设施详细损坏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签字(详见附件:设施设备损坏确认单)。为使清华研究院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备忘:第一条、清华研究院负责先行安排相关维修单位对附件“设施设备损坏确认单”中各方已共同确认的受损设施及设备进行维修,本次事故的损失金额以各受损设施及设备维修发票总金额为准;第二条、产业管理中心负责尽快确认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方,并负责协调解决对清华研究院的损失补偿事宜。
对设施设备损坏确认单和备忘录,蠡园设计公司与迪诺曼公司均认可,并表示损失金额由法院认定。中交三航公司在庭审中称胡志刚参加了损失核实过程,但不认可确认单中其他各方确定的损失情况,也不认可闭水试验造成的损失由中交三航公司承担,所以没有在确认单上签字,无法确定确认单中的设施设备与闭水试验造成的损失有关联,并且维修发票时间是2019年,过了两年才维修、开票,不符合常理;备忘录是产业管理中心与清华研究院签订的,并未得到其公司的认可。中交三航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2017年12月22日胡志刚并未到现场确实损失情况,也不清楚确认单中其他各方对损失的核实情况。第一次庭审后胡志刚向法院陈述称,A3楼建设时其是中交三航公司在该项目的副经理,交付后其是维保负责人,该大楼在2014年交付使用后大概一两年开始有渗水质量问题,主要是外墙和屋面渗水,其接到申报后去检查、维修;A3楼放水做闭水试验大概两三天发现有渗水,其去确定渗水点进行维修,迪诺曼公司就放水了,因为迪诺曼公司不懂闭水试验规范放水深度有30、40厘米,放水太集中超出了落水管的容量,产生倒灌,其知道闭水试验有专业要求,但当时其不在现场;事故发生后约一个星期产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通知其到事故现场定损,其进去看了一圈,发现与其没有关系就到外面了,其也没有在确认单上签字。
2020年11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A3楼设计单位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和现物业无锡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到本案漏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确认A3楼消防末端放水立管在一楼下方夹层内与雨水排水管连接在一起,一、二楼空调冷凝水管接入到消防末端放水立管,无锡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将空调冷凝水管从消防末端放水立管中分出来,用软管接入到地漏中;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设计时是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入到地漏,竣工图中也是这样标注的,其公司并未在施工中变更过该设计方案;二楼实验室和办公室的空调出风口下方放置有各种设备,因漏水损坏的吊顶、地板已维修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交三航公司、蠡园设计公司、迪诺曼公司是否承担闭水试验造成的损失;二、清华研究院的损失金额为多少,各方应当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在本案漏水事故发生前,A3楼外墙和屋面存在渗水质量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该渗水质量问题,通过闭水试验的方式以发现和解决;但闭水试验时放水量过大、排水过于集中,导致水流从雨水排水管倒灌到消防末端放水立管,又因一、二楼空调冷凝水管接入到消防末端放水立管,从而造成消防末端放水立管中的水流从冷凝水管进入一、二楼房屋,最终导致本案漏水事故的发生。因此,造成闭水试验的水流倒灌进入A3楼一、二楼房屋的原因,一是闭水试验时放水量过大、排水过于集中引起倒灌,二是一、二楼空调冷凝水管被接到了消防末端放水立管,从而导致倒灌的水流从冷凝水管进入房屋。
对于空调冷凝水管被接到消防末端放水立管的问题,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方案和竣工图中均是将空调冷凝水管接入到地漏,而中交三航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在施工中变更过该设计方案,且中交三航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理应知晓空调冷凝水管这种接入方式存在的风险,但仍然如此接入,故中交三航公司对此应当负有重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闭水试验是由迪诺曼公司具体实施的,但迪诺曼公司在闭水试验时放水量过大、排水过于集中,导致水流倒灌,迪诺曼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中交三航公司在闭水试验时也到现场查看渗水质量问题,并且中交三航公司作为A3楼渗水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方,闭水试验不仅是为了帮助其公司解决渗水质量问题,而且其公司也知晓闭水试验的专业要求,理应直接参与闭水试验,但中交三航公司未能指导迪诺曼公司按照规范进行闭水试验,最终因迪诺曼公司在闭水试验时放水量过大,导致放水过于集中引起倒灌,故中交三航公司对此也就承担一定责任。蠡园设计公司虽系A3楼的所有权人,但是并未参与此次闭水试验,也无证据表明对该起事故存在过错。因此,根据过错情况以及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由中交三航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迪诺曼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蠡园设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清华研究院的财产损失,在本案闭水试验造成的漏水事故发生后,迪诺曼公司在抢修时在第一时间就初步确认了相应损失,之后不久各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单位等又一起到现场对清华研究院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后详细列明了被损坏的设施设备以及装修的具体情况,除中交三航公司外均在设施设备损坏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之后产业管理中心又与清华研究院签订备忘录,进一步确认清华研究院受损的事实,并认可损失金额以维修发票为准;清华研究院对此提供了相应发票和付款凭证证明其对受损财产进行维修以及实际产生的维修金额事实,蠡园设计中心与迪诺曼公司对于清华研究院的损失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中交三航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对于闭水试验发生排水倒灌事故,给清华研究院使用的A3楼一、二楼房屋造成损失的事实应当知晓,其公司A3楼维保负责人胡志刚也与其他各方一起到现场参加损失核实事宜,对于现场核实损失的事实中交三航公司以及胡志刚还作出了前后明显矛盾的陈述,而中交三航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相应证据反驳经其他各方确认的损失情况,因此中交三航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现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清华研究院主张的受损财产以及金额与闭水试验漏水事故具有关联性与合理性,即设施设备损坏确认单上所列设施设备以及维修发票和付款凭证所载金额230096元应当作为清华研究院的损失。
综上,中交三航公司与迪诺曼公司分别应当赔偿清华研究院损失172572元、5752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交三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清华研究院支付赔偿款172572元;二、迪诺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清华研究院支付赔偿款57524元;三、驳回清华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1元,由中交三航公司负担3563元、迪诺曼公司负担1188元(中交三航公司、迪诺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将其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清华研究院)。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中交三航公司是否需对清华研究院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因A3楼外墙和屋面存在渗水质量问题,需要通过闭水试验来寻找漏水点。在进行闭水试验时,由于放水量过大,排水过于集中,从而导致水流通过雨水排水管倒灌至消防末端放水立管,因为一、二楼空调冷凝水管亦接入到消防末端放水立管,进而造成消防末端放水立管中的水流从空调冷凝水管进入一、二楼房屋,造成案涉事故,从而产生损失。从整个过程来分析,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中交三航公司未能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错误的将空调冷凝水管被接到消防末端放水立管,是造成案涉损失的根本原因;迪诺曼公司在闭水试验时操作不当,导致水流倒灌,亦是造成案涉损失的原因力之一。一审法院判决中交三航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迪诺曼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中交三航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3元,由中交三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潘晓峰
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