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802执恢269号
申请执行人:焦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69号福安家园二期3号楼2、3、4号商铺。
被执行人: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解放区朝阳路4号。
被执行人:焦作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解放区丰收路中段。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802民初496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