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恢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369号福安家园二期3号楼2、3、4号商铺。 负责人:**,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执行与***、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802民初4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名下账户;2.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对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进行司法拍卖,本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同意房产以物抵债;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