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某某、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营业场所:焦作市人民路369号福安家园二期3号楼2、3、4号商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执行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焦作市开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福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4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积金、无车辆。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
4、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
5、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应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