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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龙月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诉晋城龙月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25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龙月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大箕镇贾辿村龙月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峰,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晋城龙月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桃桃

人民陪审员赵乐吨

人民陪审员钱云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