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卫华,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8层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六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浩,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森,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6号5号楼3单元6层36号。
再审申请人***、***、刘卫华、***、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丰科技园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丰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7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卫华、***、汉丰实业公司、汉丰科技园公司以中牟县人民政府有望解决汉丰科技园公司土地配置问题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卫华、***、汉丰实业公司、汉丰科技园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卫华、***、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汉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世宏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戚寒箫
书 记 员 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