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好、河南伟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3民初1864号
原告:**好,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河南伟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73号锦江国际15-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TCTXU。
法定代表人:周兴超,总经理。
被告: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16号5号楼3单元6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69289N。
法定代表人:翟卫杰,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河南伟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美佳公司)、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好,被告伟美佳公司、森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伟美佳公司、森田公司立即向**好支付剩余工资款项88107元及利息(以88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森田公司、伟美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伟美佳公司、森田公司从中建三局分包了合肥华南城三期工程EPC项目工程施工。2019年5月5日和2019年8月20日,**好与被告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好工资款项总额为1341585.2元,森田公司和伟美佳公司至今尚欠88107元。经**好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好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伟美佳公司答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好需自行完成施工任务,不得将项目再次进行分包和转包。**好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徐保元与周四春,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应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合同约定,**好应做到每天完工清场,但**好未能按时清场。未按时清场的部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华南城三期住宅项目部进行清场,清场费用24000元应由**好支出;3.案涉贴砖工作并未完全完工,贴砖部分墙面上下各留有5公分空白,空白部分价款应从款项中扣除,经计算应扣除工程款12800元。
森田公司答辩称:森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好签订的合同均是与伟美佳公司签订,合同款项也是由伟美佳公司支付,与森田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5日,伟美佳公司(甲方)与**好(乙方)签订《公共部位贴砖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中建三局华南城三期EPC项目2#3#4#5#7#10#11#公共部位贴砖。承包方式包清工,按每平方米40元,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每天工完场清。付款方式为按照甲方每次拨款的70%予以支付(实际付款比例按甲方付款比例为准),工程完工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款95%,剩余5%农历2019年底前支付。
2019年8月20日,伟美佳公司(甲方)与**好(乙方)签订《公共部位石塑门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好承包华南城紫荆名都三期EPC项目公共部位石塑门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好为驻工地代表。关于价款和结算约定为:包工包料按每一套470元计算;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付款方式按中建三局付款方式,甲方付乙方70%,后面电梯门套石塑线条全部安装完毕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80%,余款2019年全部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好组织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2019年12月3日,伟美佳公司与**好就两份合同一并结算并形成《合肥华南城三期中建三局EPC项目工程量结算汇总表》,双方确认欠付**好工程款剩余金额为1245585.2元,伟美佳公司承诺款项于2019年春节前全部付清。**好自认双方结算后,伟美佳公司已支付合同款合计1147478元,由于另一项目伟美佳向**好多支付10000元,**好自愿算作本案的已付款,本案合同款剩余欠款88107.2元未付,对此伟美佳公司予以认可。
对于伟美佳公司围绕**好存在违法分包、未做到每天完工清场及墙面贴砖留白违约及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价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合肥华南城三期项目罚款台账》该份证据加盖案涉工程项目目印章,表内反映的扣款原因属于其单方陈述,无相应证据印证业务实际履行的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徐保元、周四春施工班组人员清单》,达不到证明**好存在分包或转包的事实;现场照片,不能反映拍摄时间且未提供原始载体,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另查明,案涉华南城三期工程已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好与伟美佳公司先后签订的《公共部位石塑门套施工合同》和《公共部位贴砖劳务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好实际履行案涉工程。经庭审查明,伟美佳公司仍欠付**好合同价款88107.2元,结合伟美佳公司提交的证据,达不到其主张**好存在违约或工程未全部履行的证明目的,其主张扣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结算时已明确付款期限为2019年春节前,系对合同中关于付款约定的变更且已形成合意,故对于**好主张伟美佳公司支付合同款8810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8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对于**好主张森田公司承担上述付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伟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好合同款88107元及利息(以88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32.5元,由河南伟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羽杉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