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707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