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森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4596号
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祝红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