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889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7650986-7,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27层2715号;
被执行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1410100MA44X6F34E,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三全路以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7340号判决,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被告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8172.32元,并向原告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其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以851014.5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98172.32元为基数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的账户17×××66存款67427.3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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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