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500号
申请人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27层27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三全路以北300米路西鹿港小镇南隔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6825.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6825.8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