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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恢28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被执行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三全路以北v>
郑州润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辉源新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823.32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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