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203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融元广场B-13楼37室。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