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447号之一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申请人:李敏,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刘欣,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列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9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刘欣价值人民币7,737,740.4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刘欣价值7,737,740.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星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