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503号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9号清华国际大厦8楼。
被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杲村。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龙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