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000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新星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2061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收到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54.36元,减半收取157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