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佳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00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新星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2061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反诉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