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2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新星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2061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46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