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7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新星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1号楼6层6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执行人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55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禾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11.4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7民初175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扬
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