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岩执字第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路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汇福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7320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福建省路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志高动漫科技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90204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路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目前正在评估中,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