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号

原告: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A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梁海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二选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图,任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4元,减半收取计2,362元,由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淑 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上官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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