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财保11号
申请人: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梁海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原安溪县长坑乡云集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二选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华图,任村主任。
申请人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溪县长坑乡云集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28292.15元(账号:9070××××4352;开户行: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坑支行),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228292.15元整)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溪县长坑乡云集村民委员会经有关部门批准名称变更为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申请人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溪县长卿镇云集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28292.15元(户名:安溪县长坑乡云集村民委员会;开户行: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坑支行;账号:9070××××4352)。冻结期限自冻结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661元,由福建省港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山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志远